近日來肯亞詐騙集團審理案鬧得沸沸揚揚,又鬧出另一波引渡回台卻放人的案件,法務部和立法院互槓的戲碼天天都有新梗,這件事相當少見的引起討論。詐騙集團境外犯罪到底該由誰來審判?這個問題使我們有點糾結,難處在於我們內心的一部份痛恨詐騙集團,覺得騙人是不對的行為,但另一方面又討厭中國大陸處處阻饒我們的主權,當詐騙者的母親出面大聲疾呼台灣政府應盡力將他兒子引渡回台的時候,有兩種衝突在內心上演:「如果我支持那位母親,應該由台灣來判決,那我就形同支持詐騙;如果我反對那位母親,認為詐騙活該由中國清理門戶也可以,那我就好像是支持中國大陸政府而貶抑台灣主權。」這個案例剛好觸及了台灣民眾一部份的政治神經,但卻又不是那麼明顯,在上述衝突的權衡,仍然有許多人認為反正台灣法院都判不了重刑,交給大陸去關剛好而已。
法律審判牽涉到犯罪行為的事實認定,我們沒有辦法像其他在台灣的案件一樣,透過大量媒體報導瞭解犯罪事實的原貌或是犯罪所得,沒有引起相當程度的同理心,而這群人又在肯亞被捕,沒有相當法律專業的人理不清國際法律關係是什麼,更別說扯上兩岸關係。當事件衍伸到必須具有相當門檻才能討論時,公眾更習於將事件簡化到我們能討論的範圍底下,也就是先假定詐騙者的犯罪行為成立,主張引渡回台者就以伸張國家主權為策略,同意由中國審判者就以犯罪事實重大作為辯護。